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專利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新制品,包括有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
發明專利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取得專利的發明又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明(制造方法)兩大類;其中發明專明屬于I類知識產權,含金量比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都高。
發明專利的保護有效期為20年。
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授予發明專利的條件:
1、新穎性,是指該發明不屬于現有技術;沒有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相關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發明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申請發明專利所須提交的材料:
1、技術交底書(即發明人對于自己所發明的產品進行描述,內容包括有,發明名稱、發明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和背景技術、達到本發明目的的技術方案,附圖(機械領域的發明一定要求有附圖),能清楚看到產品的結構,分清各零部件的連接關系,可是分解圖,剖面圖等、具體實施方式(完成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以及本發明的有益效果);
2、申請人基本信息表;
3、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若申請人為單位時需要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4、發明人姓名和身份證號
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
提出申請——下發受理通知書——初步審查合格——提出實質審查請求——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公開)——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在申請專利前最好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以了解是否有和自己發明技術相同的技術已經申請了專利。檢索可以在代理人指導下進行;
2、發明專利保護期長,但要比實用新型高,審查期限較長,費用較高,如果需要盡快獲得授權的,可以在申請的同時請求提前公開;
3、發明專利在自申請日起三年內,應請求實質審查,并繳納實質審查費;
4、技術方案是針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客觀而有根據地反映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進一步說明其效果,清楚、完整地描述發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同時說明有益的效果;
5、有附圖的,應當寫明各幅附圖的圖名,并且對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在零部件較多的情況下,允許用列表的方式對附圖中具體零部件名稱列表說明;
6、所需時間:發明專利申請從申請到授權需要1年半左右至兩年的時間,辦理登記手續后一個半月左右頒發《發明專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