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是知識產權其中之一,和商標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對于不少地區申請的地理標志商標,很多人產生了對地理標志和商標之前的區別的疑問,但是對于兩者申請注冊的結果還是同樣讓申請人獲得了商標權。此外如果商標申請人決定進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的話,又會是什么樣的一番場景呢?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原產地名稱也屬于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的一種標志,故而地理標志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小編多說一句,用地理標志名稱做商標也可以以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如果要采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方案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既然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那么就要遵循申請注冊證明商標的規定:按照規定填寫打印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并加蓋申請人公章、商標圖樣、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申請人蓋章確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商標申請人在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之后,獲得的權利義務中,證明商標注冊后,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注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在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后1個月內,必須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公告之日起生效。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證明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注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其條例的有關規定
以上就是有關商標申請人在進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的時候,需要了解的有關地理標志申請和證明商標注冊之間的申請標準和要求,相信各位對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都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了,如果各位對于地理標志商標申請還有其他的問題需要了解的話,不妨到麥匯網咨詢有關商標申請的各種問題,以此獲得解析!